更新时间:2023.01.07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具体指具有下列情况的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到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2.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血缘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年龄。可撤销的情形是胁迫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隐瞒的。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自始无效的婚姻不是可撤销婚姻。婚姻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法定期限内撤销权人不行使的,该婚姻关系继续生效。如果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决定时失效。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体如下: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撤销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乏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如胁迫结婚。无效婚姻始终无效,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不同: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因胁迫结婚和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
无效婚姻不能被撤销,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是的。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