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2、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 3、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表现有: 1、行使时间,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卖方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时才产生,权利人只能从此行使权利; 2、权利和具体化,向法院起诉行使权利,要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3、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告履行优先购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具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有: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可以优先购买房产;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二手房交易也需要原产权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有效,买卖双方
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有: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所有人需要在同等条件下向承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承租房屋,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共有人可以优先购
债权人可以竞拍,但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符合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的,在撤销后买卖合同无效;如果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无效的情形的,该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有双方应在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一次性付款,这种情形就不是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有:增资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一般应当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优先购买的,从其约定。
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