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按权利和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权利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也指对世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或特定权利义务。
按权利和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权利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也指对世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或特定权利义务。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划分,可以将权力分为两种,即相对权和绝对权。相对权,是指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绝对权,是指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所有权。
根据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4、原告有申请缓交、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
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利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应当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相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分类的依据是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积极义务主要指的是以自己作用为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用积极主动的形式去承担相应的义务。消极义务指的是指不作为主体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