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按权利和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权利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也指对世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或特定权利义务。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共同存在的。一般权利义务也指对世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或特定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
按权利和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权利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也指对世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或特定权利义务。
根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法律可以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自己作用为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用积极主动的形式去承担相应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作为主体保持沉默。
分为: 1、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 2、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 3、执行担保人; 4、由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所涉及的人。以上各类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具有协助执行人的作用,应排除于协助执行人范围之外。
按权利和义务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权利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义务和特殊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也指对世权利义务和绝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或特定权利义务。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权利也指对世权利和绝对权利,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权利分为特殊权利和一般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权利也指对世权利和绝对权利,特殊权利也指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
根据义务承担者的范围不同为标准进行划分,权利会被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绝对权,是指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所有权。相对权,是指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