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行政诉讼受理后提交证据的方式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
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列明,并在开庭审理之时出示,由双方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原告需要提交支持自身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需要提供证明自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受理后提交证据的方式是: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交:行政诉讼的被告要在答辩期限内提供证据,而答辩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15天内。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告需要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
原告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一般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诉讼,以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和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一般情形下由被告承担。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