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7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 2、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合同履行完毕能请求变更。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变更。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2、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 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
变更合同履行日期算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事项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履行日期的,应当协商一致进行。
合同履行主体变更有债权人变更和债务人变更两种情况。债权人变更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变更必须经过对方债权人的同意才行。
合同履行主体变更一般就是债务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必须经过对方债权人的同意才行,债务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情势变更不属于合同免责的事由,因为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时,当事人需要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因情势变更的原因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
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的情形: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变更合同履行地一方不愿意的可以与另一方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约定了变更合同履行地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