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4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下面这些: 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 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报酬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以下受案范围:员工和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
申请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
一、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范围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一目了然,不需要仲裁委做出价值判断。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4、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
下列争议在劳动仲裁委的受案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适用以下劳动争议: 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管辖分类: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涉外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其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法》的效力范围如下: 1.对人的效力范围:凡在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 2.对事的效力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是可进行仲裁的事项。 3.对时间效力范围:从1995年9月1日起至终止实施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劳动仲裁范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仲裁的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