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子女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子女的祖父母可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但如果只有一方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是不能要求更换监护人的。没有去世的一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福利院以及其他个人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
父母去世后子女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
父母去世后,其子女的监护人一般应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
父母在世如果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包括亲身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一般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缺乏监护人的,由相关组织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如果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无监护能力,则其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是成年子女,则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死亡后如下来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按顺序担任。如果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后,依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在世时,能由别人来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包括亲身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只要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村民委员同意,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和上述民事主体一样,依法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