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监察委留置的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案人员。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符合以下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
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委不可以留置证人。监察委员会只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不可以进行留置,监察委员会只能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被调查人有以下情形,并且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进行留置: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
监察委留置不等于判刑。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认定其有罪及判处刑罚。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监察法中的留置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是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的是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
监察法规定,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是不能超过三个月。并且监察机关如果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就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