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果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被驳回。可以根据驳回的理由,来修改自己的起诉条件,之后再次申请就可以了。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不服仲裁的诉讼请求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一般是不可以的。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销裁决之后,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如劳动仲裁,除一裁终局裁决外,可以提起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对经济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裁决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算起。但以下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只能由劳动者去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不服从高院的行政诉讼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若不能上诉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对审判中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