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
为他人揽储,如果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看挪用的数额的多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私企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的,涉嫌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包括: 1、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1.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是公款而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3.客体: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挪用公款尚未使用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并不在于其是否实际使用了该公款,而在于公款的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是该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该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已经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
则触犯挪用公款罪,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挪用公司资金是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