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过错的规定是:合同当事人因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造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当返还原物,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存在可以行使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行为无法实现。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无权处分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但是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的,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委托代理合同属于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代理合同,也可以叫委托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合同。
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等。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消费者代位权,只规定了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驶规定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到期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属于效力待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