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1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是:二者法定情形不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因胁迫结婚和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事由不同、程序不同(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时间不同、提出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同居未必就是事实婚姻:第一,时间界限,即条件相同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时间不同而性质有别。第二,范围界限。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当事人未履行结婚
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民法典》是没有规定存在事实婚姻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存在事实婚姻的,该条规定,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均满足登记结婚条件的,即可按
新婚姻法前和后的区别: (一)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二)结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3、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三)家庭关系方面: 1、充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指因不符合婚姻实质要求、违反婚姻禁止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同时,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