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拆迁房屋时公房承租人是否能拿到补偿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
公租房拆迁补偿支付给政府和承租人,属于承租人的部分可以继承。有公租房住处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住房困难的、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的,无公租房住处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租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均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租的房屋拆迁,房客不作为直接补偿安置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不能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只能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厂房拆迁承租方能获得补偿。承租方可以获得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导致的其他无形损失等费用的赔偿。
拆迁公租房对承租人的补偿是: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房屋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