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
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肇事车辆;收缴报废的机动车;依法测量驾驶人的酒精含量或检验其毒品成分;以及其他的措施。
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拖移机动车;以及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具有强制性。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4.具有预防性。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7.具有非制裁性。8.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向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相关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字;以及依法正式地实施强制措施。
交警可适用以下强制措施: 1、扣留违章车辆、违章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2、收缴伪造、变造得车辆号码牌等相关物品; 3、拖移驾驶人不在场的违停机动车; 4、检查驾驶人的血液内酒精含量。
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种类: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对财物的控制,即查封、扣押、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以及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二
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通常应在一些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对财物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