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行政复议后可以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这期限内如果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就会生效,法院就会强制执行。
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行政复议后,一般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当事人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则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则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
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受处罚的公民本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只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人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并不停止对被处罚人的处罚执行。但被处罚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审查确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
在复议期限、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但是该行政机关必须符合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条件,而被处罚人需要符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条件。
治安调解行为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治安调解行为解决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对调解有异议的,可以以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七日以内,是提出听证的期限,如果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那么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是送达给当事人时生效,若行政机关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立即生效,行政机关可当场立即执行;如果是其他处罚种类,例如罚款,一般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执行。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