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2、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 3、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仓单存在有以下法律规定: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 2、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 3、其他规定。
股东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下: 1.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参加股东会会
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有: 1、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如下: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包括下列具体形式: 1、小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限制小股东权利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3、其他形式。
约定优先的法律规定如下:1、约定优先原则一般是指,事前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执行。约定优先是原则性规定,是在法律条文中提取出的合同的法律精神,没有条文作出具体规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有下列形式:1.保障小股东的知情权。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同样有权利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2.保障小股东的撤销权。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有问题,小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无效确认或申请撤销决议。
先履行抗辩权法律规定有各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对以下购买权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下:首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