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是: 1.协商解决;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进行仲裁;
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以下争议才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的二审案件也会调解。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而调解书制作完成送达给当事人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陈述委托人委托代理事实,可以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离婚问题做出判决申请并陈述相应理由; 2、总结陈述,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对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只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
劳动争议二审会调解。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理民事案件,区分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时,双方必须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同意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即调解
(1)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 3、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两个地方都有人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