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职工发生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体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工伤鉴定超过一年就不能做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在受到工伤三十日之内起提出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申请如果距受工伤之日超过一年,则无法再就一年前的伤势申请工伤鉴定。
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
员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做工伤认定的,可以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最晚是一年,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进行工伤伤残鉴定,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国家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