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可以直接向公安局报案,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可用当地政府官网的非法集资举报专栏公开的电话和邮箱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特点如下: 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非法集资案的中间人一般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为: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清退最高比例的方式: 1、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2、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3、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
担保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如果是通过欺诈、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的,有可能会属于非法集资,即就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