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的撤诉裁定一般是可以进行上诉的。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上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行政裁定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状。
对于对执行裁定书不服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可以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具体如下: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
我国法律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中需写清楚赔偿请求、案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