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0
广义上来说,分为司法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国务院法制局;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等。而政府的法制部门从属于政府,并对其有监督作用。一般为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办公室。人大内设的法制部门不应该算,仅是人大机关的内
若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不算作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前后罪所承受的都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一般程序是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认为行为人违法的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处罚依据和原因,然后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后依法进行执行。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
我国行政机关对于义务人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有: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其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相对人被查封的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以及代履行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执行主体是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以及执行的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维护执法秩序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调解书如果已经生效的,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则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
行政机关败诉后若是相对人已经缴纳罚款的,应当归还的罚款。若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