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6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未约定竞业限制内容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劳动者在职期间依法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效。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的业务。
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即使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无效,而是通过合同解释规则确定经济补偿金额。既然竞业限制协议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那么也不宜认定劳动者不受协议的约束。
因为公司原因辞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仍然有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只可以约定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超过了两年则不受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终止不再受限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平。 2、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条件限制有这些: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于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领域及地域。超出这个范围即无效; 2、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