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不相同。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隐瞒股东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致。一般股东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一般持有公司的股份的股东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就能作为股东大会的组成成员。
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表决权,这是法定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重要事务决议的一种权利,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法定比例的股东表决通过。
1、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实际出资人并不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上的股东。但是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
应该是参加吧,我知道工商局办理变更的材料是,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是原来的股东签字(未变更的),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是由原来的股东和新股东签字的(要变更的旧股东不需要签字)。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实践,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途径主要有: 1、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
隐名股东无权参加股东会议,需要由显名股东来参加股东会的会议。隐名股东除了不享有此项权利之外,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且也容易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通常会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对方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正常情况下,公司破产,股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不会导致要坐牢。但是如果公司的股东拒不配合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比如说用一些隐匿财务账册的方式来逃避责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不仅仅要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