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首先要根据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按照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也属于合同纠纷,其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如果没有约定的,则由合同履行的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至于合同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
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效力为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情形下是无效的。
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股权确认之诉的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确定管辖的方式: 1、当事人约定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按照约定确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管辖地的,按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管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确认无效合同的管辖首先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确定管辖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未事前约定,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确认合同无效,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权主要有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方式确定,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能会对诉讼纠纷可能管辖的法院作出选择;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法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