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
反担保有下列特征: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3、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反担保合同中债权
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 1、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3、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是,作为一家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一个
反担保有下列特点: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 3、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反担保合同中债权
反担保有下列特征: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2.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3.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
有限合伙的特点有: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物权有下列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 二、物上请求权; 三、价值性; 四、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留置权的实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被留置
有下列特点: 1、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2、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3、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作用如下: 1、定金对合同成立有证明总。 2、定金具有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