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一)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时只能分割公司股权,而不能分割公司财产。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股权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应当对夫妻双方持有股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
经济适用房如果购买时间未满五年的,遵照夫妻之间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没有达成约定的。则不予分割,因为此时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也未获得完全的产权。如果购买时间满五年,则协商分割。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
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购买经济适用房没有满五年的,首先应该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因为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所以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该种情况下,对购买没有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
离婚时所有权不完整的房子能分割,先由夫妻二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就房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于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上述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
(1)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一方在结婚之前就该房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但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一)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
一、如果是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
1、用个人婚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一人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股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
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处理办法是: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
1.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2.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婚前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同时会依照照顾女方、照顾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