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自己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房屋供作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进行登记在册的过程。房屋抵押
房屋按揭贷款是指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只支付一定金额的房屋首付款,把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买房人用抵押得到的资金支付剩余的买房款,而买房人再与贷款银行进行结算。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单方抵押房屋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时向银行或者非正规渠道借贷,以自己的房产证作为贷款抵押物,房产证上登记抵押权,而未经过其他房屋所有者同意的行为,该行为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顺位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顺位抵押贷款,俗称“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
房屋抵押备案的意思是房屋已经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将债务人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而被提供作担保的财产则是抵押财产。
期房抵押的效力是指将期房抵押给债权人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来承担债务的风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实际上就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人因为对特定物有抵押权,所以可以就该部分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所谓“抵押权”,就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相对应的,为
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担保的行为。当事人抵押不动产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方能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