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不能单方处分抵押物。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能擅自处分抵押物。
没有债权债务是不可抵押的。之所以有抵押权制度的存在,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互负债权债务; 2、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当事人应当做出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4、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法定抵销是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由此,法定抵销应具备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方债务均已到期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等条件。
抵销债权债务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以及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到期。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抵销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权债务的标的物。
债务人质押合同要的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债务人质押合同的内容有: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债务还清抵押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法律规定,抵押担保是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给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证,债务人还完贷款后,债权债务就终止,抵押担保合同就失效,可以办理解押登记。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等等。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署的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的财产向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抵押协议由抵押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要载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
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没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另外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补充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