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6
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以下几个方面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 1、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2、节省交易成本; 3、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的进行; 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相关规定:若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代位权行使之前,次债务人和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但是代位权行使之后,次债务人要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而次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部分或全部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意思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是另一个新建立的重要制度,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以保全债权。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和供应商。他们要么向公司贷款,
不能。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状态终止,故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应终止。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拒绝清偿债务的,不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死亡的,不属于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所以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指,为了保全债权,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和从权利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请求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不存在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