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债权人在债务纠纷中有下列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 2、免除债务权,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消除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的关系; 3、债权转让权,在不改
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
债权人有权利申请公司破产,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已经到期且没有完全清偿的资料。法院决定受理后,还需要实质审查才会宣告破产。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破产程序启动,债权人需要在接到清算组的通知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时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未接到清算组通知的,则应当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的影响有: 1.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将会延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将对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内的请求权自动停止; 2.债权人承担重整失败的风险。在实践中,债务人重整成功债权人受益,债务人重整失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有: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十条规定,人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有下列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则上不启动个别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概括清偿,执行程序属于个别清偿。 但若相关债权人新发现其有未经破产分配的财产,若无通过破产法上的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协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因一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解除等法定的条件。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