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如下: 一、核查债权; 二、查阅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三、请求管理人提请法院对不配合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强制移交财产资料和司法惩戒; 四、请求管理人调取工商内档、债务人银行流水; 五、合法合理地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参加债权申报。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的,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别除权是指因为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之后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申请破产的权利; 2、破产知情权; 3、撤销权; 4、申报债权的权利; 5、参加债权人会议,质询、表决、监督的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若不参加债权的申报,即视为放弃了对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是:核查债权、申请成立清算组(公司拒不成立的情形下)、主张或放弃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或财产的管理方案等文件等。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仍然申报债权,其不申报债权的,不可以就特定的财产有限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参加债权申报。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的,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