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8
逃债的情形有: 1、企业兼并、倒闭、撤销,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
逃债的情形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债权担保;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等。
债务人逃债的情形如下: 1、企业合并、倒闭、撤销、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未知前情、推卸;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找和冻结; 3、债务人准备转让、处理、更换代销商品,难以用于偿还债务;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
夫妻中一方债务有这些: 1、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3、赌博以及其他的非法债务。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 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 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劳动者在下班途中有下列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下班途中受伤认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
下班途中受伤认为工伤的情形有这些: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近亲属的居住地的上下班途中; 3、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途中受伤认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
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点和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合理的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的通勤路线; 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
《民法典》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视,赵律师在此总结一下,至少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2、有劫持、胁迫可能的; 3、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 4、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子女反对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