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1994年2月1日后,没有结婚证,双方是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结婚证再行离婚,或者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就子女及财产进行分配。
没有领结婚证是事实婚姻,当事人想要离婚的,可以先到民政局查找结婚登记档案,民政局出具查档证明,然后当事人再带着结婚所需证件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结婚证,拿到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事实婚姻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1、事实婚姻中的养子有继承权。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形成的事实婚姻,那么因其婚姻合法有效,其婚姻关系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其配偶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的夫妻一般没有继承权,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有继承权。
没领结婚证的夫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即使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缔结的婚姻,也需要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里的配偶是只经过结婚登记的配偶,而不是仅仅是同居关系的配偶。严格意义上,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而男女要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才能成为夫妻。所以事实婚姻关系,女方没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事实婚姻中若是在当时被承认的,具有继承权,且在法定继承中配偶是属于第一顺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一般是有继承权的。不过该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
事实婚姻的非亲生子女不一定有继承权。如果非婚生子女是继子女且没有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或者是非婚生子女是养子女但是不是养父母通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则非婚生子女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