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2
行纪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具有委托性质;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受该合同约束。
行纪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 (2)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 (3)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行纪合同具有的其他法律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3、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受该合同约束。
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
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行纪合同包含的特征有:主体的限定性;标的的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等。《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
行纪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1、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直接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
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
订立行纪合同的特征有:行纪合同的主体是行纪人和委托人;该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
行纪合同具有下列特征: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且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合同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