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4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有五点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 2、原则上讲,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对于这些民事主体。如果是被责令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司法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行政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