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的性质、重要条款(如价格、产品、数量、质量)等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产生重大误解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一般有以下可撤销的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或第三方以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有重大误解的合同;被合同的相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订立的合同;被合同的相对方或第三方胁迫订立的合同;以及在不利状态下,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被撤销的,当事人不能行使抗辩权。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享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仍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有权要求返还交付给对方的财产,而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有义务返还该财产;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不返还的,应当折价补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
符合撤销事由就可以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
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的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可以撤销的合同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相关规定,基于重大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并且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虚假订立的合同等,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等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后果主要有: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一方有过错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列几种类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1、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3、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等。 上述合同的撤销时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应当为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