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仓储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保管人和存货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3、存在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 4、合同以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债务为内容。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且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为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
仓储中合同标的是仓储物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是
合同标的一般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按照性质划分有以下几种,第一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属于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三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第四其他合同。保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因此仓储合同的标的就是这个仓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是: 1、形式多样。即仓储合同按物流工作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合同; 2、标的物特定。即标的物必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仓储合同一般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通常情况下,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被叫做保管人。接受了储存服务同时支付报酬的那一方叫做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被叫做仓储物,仓储合同是属于保管合同比较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