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滞纳金不能免除,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按照每日不超过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收取,并且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不能自行收取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或者其他的机关来收取。
增加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滞纳金是在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缴纳义务逾期不履行情况下的一种措施。不包含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一般是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但是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且除滞纳金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
不可以。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被减免,例如被处罚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其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的;或者自首的;具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机关可以减免行政处罚的滞纳金,但要符合下列情形:被处罚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被处罚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处罚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为每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