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行政拘留应该具有合法性,该行政拘留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行政拘留停止执行情形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案底是过去有被刑罚处罚的记录,而行政拘留只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但是行政拘留会在公安机关留下记录。 如果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在公安机关系统留下了记录的不可以撤销,都要作为案件
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不会留有案底,只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治安机关指某人过去犯法
不可以。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行政拘留若尚未执行,是可以撤销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尚未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已经执行的行政拘留,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违法,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传唤程序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拘留可能会被撤销。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
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另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岁以上的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也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在我国关于行政拘留日期的判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