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民事诉讼诉讼的再审期限是六个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
行政诉讼的一审审限,一般是六个月内。法院需要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如果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申请延长审限;如果法院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则审限是四十五日。
对于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期限是受理案件后的二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则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则需经最高院批准。
行政诉讼再审立案的期限,可以参照一审的立案期限,一般是七日;如果再审法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必须在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一审的时候法院会在判决和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以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
行政诉讼的二审审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的再审审理期限一般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审理时间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的二审阶段的审理期限是: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结期限如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