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8
绑架之后杀人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也是我国刑法条文中少有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条款。
绑架后又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为绑架罪。《刑法》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后杀人定绑架罪,不是数罪并罚,一般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
抢劫致死并不是数罪并罚,仍以抢劫罪一罪定刑。法律规定,抢劫致死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存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抢劫加重犯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罪并罚之后是否构成累犯一般是不构成累犯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则要数罪并罚;如果是在抢劫过程中杀人,但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的,则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
若犯罪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的,属于法定的从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越狱后杀人,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进行数罪并罚。但是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的计算原则如下: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