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女职工拥有的特殊权益: (一)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文化教育权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六大权益。政治权利主要表现在可以与男性一样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及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应当积极培育和选拔女干部。对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子女的抚养权规定如下: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果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后,孩子一般归亲生父母抚养;再婚的父母死亡后,由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亲生父母抚养,继父母愿意抚养的也可以抚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劳动法对女工产假的规定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双倍赔偿金;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其他。
女职工怀孕后有下列法定权益: 1、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但怀孕职工存在过错性辞退情形的除外。 2、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职工有下列劳动权益: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其他。
法律对女职工的产假作出了如下规定: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括下列内容: 1、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4、与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