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股权质押和冻结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后果不同。股权质押是债务人是为了获得借款或其他利益将股权质押给银行等债权人的行为,冻结则是一种司法保全措施和被动行为。
股权质押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登记。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限制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质押和财产抵押对对应的标的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股东将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将财产抵押。如果股权质押在先,且质押合同中就公司财产抵押、处置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遵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可以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财产抵押办理了
股权质押期间一般是不可转让的,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股权质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质人依法享有股权; 2、股权依法可以转让,股权质押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不禁止重复质押。我国相关法律对股权能不能重复质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不能重复质押的。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达成协议,改变财产所有权,但是在设定质权时不
股权质押不登记是没有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登记才能设立。登记是生效要件,但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代表股权资格的取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公司股权作为权利质押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办理质押登记后不能转让或者质押的,如果要转让或者重新质押就需要先注销登记,所以股权是不能双重质押的。
股权在质押期间,不可以进行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