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举例子说明吧
孙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及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经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我们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XX区人民检察院X检刑诉字
(201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孙某某由于醉酒驾驶,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被害人死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
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其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但是,被告人孙某某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我们认为在量刑上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没有“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首先我们应明确一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没有肇事逃逸的行为。这对考虑其量刑范围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第五条“因
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该解释将“逃逸致人死亡”的被害人限定为发生逃逸的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并且限定死亡原因为“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认定行为人逃逸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逃跑行为、“逃跑”的时间、地点。根据案
件材料,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两名被害人居住在路边的小房子这一事实并不知情。被告人是在受伤的情况下回家治疗。其是在其父询问知情的行人才得知其撞入的小房子为路边的小超市,房屋主人晚上就住在里面这一情况的。
因此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没有逃跑的主观故意,也并不是实施逃跑行为。同时辩护人认为“逃跑”的地点应限于事故发生的现场,“逃跑”的时间也不能无限期延长,故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醉酒、不遵守交通标志等等表现,都是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交通事故,主观上并不希望交通事故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排斥态度,即行为人主观上反对交通事故这种结果的发生。
被告人孙某某虽然醉酒驾车,是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对法律法规的蔑视,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绝不会是他所希望的。
2、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赶到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自己查处时起一直至本次庭审时止,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干部侦查活动,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或狡辩,使刑事诉讼进程得以顺利、高效进行。被告人事后也能够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忏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做儿子、的责任,特别是给家人带来无限的痛苦、思念和牵挂。被告人的此种情形符合《关
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已经与死者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先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签字的谅解书。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
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司法上
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4、被告人孙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三、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1、根据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
交通肇事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辩护意见的开始,我们就已经向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在座各位明确了被告人并没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这一事实。因而被告人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范围。
2、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系初次犯罪,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具备缓刑
的条件。
3、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死者家属签字的谅解书。作为最有理由和资格要求对被告人严惩的被害人的亲属已经谅解了被告人,那么法律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处以严刑呢?
对被告人的严刑并不能使死者复生,而却会改变被告人以及其家庭的命运!法律的宗旨并不是毁掉一个又一个家庭!相反,对本案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判处缓刑,则可以让被告人更好地承担对被害人家庭的责任,更好地承担其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4、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我国的刑罚目的又在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介于被告人孙某某事后自首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明显的悔罪表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本案中,从轻处罚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尊敬的审判长,在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真诚地请求你们,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后果,对本案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我们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
谢谢!
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二零一四年十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