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区别如下: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
法院裁定原告撤诉,诉讼程序终结。根据法律规定,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院不能做司法鉴定,但是可以申请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规定是: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法院不予强拆的条件: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
合同上写有仲裁还是可以上法院的,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仲裁是只有明确写在合同上才能选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
根据我国规定,一户多宅属于合法的,被行政机关强拆的,可以保留证据,向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程序、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其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的效力: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标志着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程序,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宣布破产的企业有,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的效力是: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破产宣告使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则强化了对债务人的限制。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双方若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就不能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一方向
司法强制拆迁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环保不标准不一定必须强制拆除的,主要看环保不标准的严重程度。如果能够加以改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罚款等处罚的,可以进行后期的改造。如果没有不能加以改善,严重违反规定,且涉及违法建筑的,应该由当地有强制拆除权的部门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拆除。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