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2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布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控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出台时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非法手段的认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非法获取是指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
当事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组; 2、发布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