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双方协商确定,不是必须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
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是: 1、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竞业协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单位每个月应该给补偿。具体的支付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的,但劳动者仍然履行义务的,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 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以免劳动者再就业时无意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竞业限制范围之外,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可以在出现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或者可以在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时,由一方依法行使单方面的解除权来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使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需要依法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要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也都需要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原因超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解除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范围的界定是:竞业限制只适用于居于单位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如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财会人员与高级文秘,针对单位所有员工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