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注销后债务应该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得知,子公司虽然是由母公司设立的,但他们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母公司的债务在法律上来说,子公司是没有义务去承担偿还的责任。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指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是由总公司处理。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由子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
分公司要为母公司承担债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也要承担,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不可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分公司除非有总公司授权,不能对外做担保人。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