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股东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2、股东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或者提取出资的,应当在虚假出资、未缴出资、提取出资的范围内,共同
公司注销前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由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法人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
股东一般以其出资额或者收购股份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旦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公司分立时的债务承担原则如下: 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债权人在分立前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其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的分配: 1、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
总公司能够撤销分公司。但是总公司是不可以随时撤销分公司的,必须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才可以撤销分公司。 一、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